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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7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594次

                                姜 锵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创新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基本途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是基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对执政党、政府及多元主体处理社会治理事务的能力、质量、效果的一种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一)党委领导治理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是执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领导社会事务的治理是国家政权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必然要发挥重要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因此,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党委的领导治理。同时,在法治国家,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根本法——宪法,坚持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的最高法治原则,依法实施党对社会治理活动的领导。具体而言,新时代党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对党组织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全面筹划、兼顾各方、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
  (二)政府主导治理
  实践表明:既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动政府在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各类社会事务治理法律规范赋予的社会管理职权职责范围依法履职,依法规范进行和科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保障公共安全方式;政府又要发挥治理社会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从教育、劳动、就业、医疗、住房、救助等领域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职权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体系,有效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牵引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协调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治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模式的核心要义之一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始终是人民群众,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学会运用法律上的事实判断是非、用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对错,发挥公民权利对于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使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成为社会治理的建设者和推动者。切实推动基层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障社会治理主体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治理权利和依法承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作用。
  (四)协商合作多元治理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社会组织分层急剧变化、人的社会角色不确定复杂性因素增多,带来人的社会化发展需求与实现的矛盾冲突加剧,因而加速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合作、竞争、协调、冲突等社会互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这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搭建沟通、协商、合作机制提出了急迫要求和可能。因而,合作治理模式成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的次优选择。治理实践中,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案例正在成为普遍范式,而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以扩大有序参与、加强议事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是当下社会治理运行机制创设与实践的重点与难点,正在为政府、基层社会组织和理论研究者所关注。协商合作多元治理的实现,既应充分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又须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协商合作、共同多元治理相结合。
  (五)法治保障治理
  法治是治国理政之重器,是社会文明进步之基石,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快建设平安中国,不仅需要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社会治理法规,形成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而且需要总结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实践,形成高效实施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尤其是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推动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严密的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健全社会治理组织体系,社会治理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治理法学教育,让社会治理法治进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大社会治理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注:姜 锵  中南财经政法博士  此文刊发于112日法治日报理论版“法学院”(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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