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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加快实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社会信息化”的丰富实践,立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新思路;聚焦“制度安全、政权安全,国家长治久安”大战略,为实现国家总体安全开辟新视野;把握“公共安全、权益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安康”大命脉,为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提供新路径;应对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给社会治理带来的机遇与大挑战,为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新空间;对接“人类发展命运共同体”大主题,为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提供新方案,提出了一整套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面向的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堪称“习近平社会治理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伟大的实践需要伟大的理论引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的:“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因此,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方法深人研究“习近平社会治理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寻找其理论风格及理论特质,探求其蕴含的时代价值,已成为法学界、法律界必须回应的重大课题。基于此,本文试从“习近平社会治理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产生的时代背景、核心要义、理论品质和时代价值等层面探根溯源,以期为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些许智力支持和学理支撑。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阶段性成果;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成就回顾高端论坛
2017-09-25
中国河北石家庄
d920.0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最离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负责人,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共湖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首席专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协法律顾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16@zh024)阶段性成果。对邵登辉博士生、胡江硕士生为本课题收集资料等所做辅助工作表示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