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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之思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4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7985次

徐汉明*

 

社会治理法学何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我们从时代动因、内在动力、人民期盼及其价值体现,应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诠释,方能揭示该学科创设发展的客观性,反映“中国之治”道路、制度、文化及其实践的原创性与时代性、继承性与民族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的特点,从而探寻新时代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文科---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及其理论体系的进路。

首先,回答“时代之问”是催生和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的根本动因。作为凝炼、表达及其描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发展道路、制度、文化、理念、实践的新型交叉法学学科--“社会治理法学”同样离不开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道路、制度、文化、理论及其实践是在人民政权建设、改革开放、新时代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征程”“伟大梦想”的宏大序事中发展完善的。如何科学回答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直面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以世界眼光、宽广胸怀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促进全球人类治理体系与治理规则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构建共商共建共享人类治理文明的命运共同体;如何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效应对“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四大考验,有效应对和防范“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四大危险,弥补“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的六个思维能力不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领域“最恨”“最急”“最怨”“最烦”“最盼”治理问题的重大关切,创新新时代“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理论?所有这些,要求“社会治理法学”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关注现实问题。

其次,回答“科学之问”是催生和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的内在动力。社会治理法学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科学活动及其成果认识的总称。学科体系是以学术体系为内核、话语体系为支撑的科学知识系统。回答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科学之问,标志之一是,社会治理法学准确揭示社会治理法治道路、制度、理论、实践的质的规定性,形成以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道路、制度、文化而有关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基本命题及其核心范畴,并形成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治理理念、观点、原理、学说、思想、理论、知识、学术,等等。标志之二是,该学科既要受法学的研究方法的指导,又要坚持人文社会科学常用的研究方法。从而使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呈现出知识源头的多元性,知识内容的丰富性,知识体系的扩展性等特征。标志之三是,社会治理法学具体研究对象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及其绩效评价,等等。标志之四是,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治理法学在治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与法学其他二级学科存在着紧密联系,但也有具体的区别,即:1)同行政法学的区别。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而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通常总称为“行政关系”。2)同民商法学的区别。社会治理法通过确立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地位及其社会治理权利(力)、义务(责任)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调整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及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活动中供给社会公共产品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同经济法学的区别。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4)同社会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法是社会治理法的一部分,两者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种属关系;原社会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匹配;原“社会法学”应当扩展形成为正在发展构建中的“社会治理法学”。可以说,社会治理法学的基本概念已经形成,研究范围日趋明确,学科逻辑结构清晰,且遵循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教义法学特点与治理活动专业化、专门化、法治化的话语结构体系。

其三,回答“人民之问”是催生和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的目标要求。“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是包括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在内法学及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发展的天职。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取得巨大成效但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相比,法学教育仍面临“八个严重滞后”的问题,即: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同治国理政、治党治军、内政外交的精英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总规模要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通用人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亟需人才总需求存在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同具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战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才总量需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同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融通与保护服务结合的卓越高科技人才急迫需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实用型”“工蜂型”“高技能型”人才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的庞大法律服务人才总量需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与大数据时代涉外法律人才总需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同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三型人才”(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的需求严重滞后;以学科导向形成的导师专业教学科研能力同培养“德法双馨”的卓越人才高标准严要求严重滞后,等等。这导致法学教育领域仍然面临“三大尴尬现象”,即:法学专门人才供给严重滞后与法学人才就业“虚假饱和”的尴尬;法学专门人才社会“精英光环”与“高分低能”的尴尬;法学学术“智慧之才”与提供治国理政建言“对策不对号”的尴尬。因此,社会治理法学教育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典型试验的“盆景”,向地方高校拓展的“园景”,进而在全国高校复制推广为“全景”成为急迫要求和必然选择。

其四,回答“价值之问”是催生和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的价值体现。社会治理法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回答了时代之问、科学之问、人民之问,而且具有内生的价值。这集中表现在:一方面,社会治理法学是对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及其绩效评价等的理论概括和表达,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实践的高度抽象与诠释,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发展完善及其成熟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另一方面,她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中梳理并提出划分为“基本公共服务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社会矛盾化解法”“网络社会治理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专门法律体系,为科学完备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提供智力支持。再一方面,该学科推动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有为有序有效,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学理支撑。又一方面,中国数千年治理文明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道路、制度、文化及实践成果,为社会治理“中国方案”“中国经验”“东方模式”的传播体系提供智识表达。

社会治理法学之魅力在于她实为“智慧之学”“济世之学”“安邦之学”。其“智慧之学”在于:她能开启治理理论知识大厦的幽深大门,为学子探寻人类治理文明运行规律而提供一把“金钥匙”,回答清楚中国当代治理前沿重大问题和治理理论体系创新难点。其“济世之学”在于:她能够突破传统的评价考核模式及其人才评价导向,用发展着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提供优质的治国理政等方面的决策建言。其“安邦之学”在于:学子们踏入社会在基层治理、县域治理、市域治理、国家治理乃至参与全球治理的人生旅程中,“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并最终成为社会青睐、人民信赖、党和国家在治国安邦之中所倚重而不可或缺的栋梁之才!

“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社会治理法学将在培养“德法双馨”卓越治理法治人才、构建“三大体系”、服务社会、国际交流,促进“一流法学学科建设”,助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硬实力、软实力、巧实力的提升中砥砺前行。我们将学子们的学位毕业论文作为该学科的成果集结出版,以此回报社会、回报人民、回报祖国、回报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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