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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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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院办合同字﹝ ﹞ 号
捐 赠 协 议 书
甲方(捐赠人):
乙方(受赠人):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为了支持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的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发挥研究院的“智库”作用,促进国家、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
第二条 捐赠资金用于乙方法治发展战略研究、综合项目评估(包括法治人物,法学名著等)奖励、文库出版等,培养法学专门人才,扩大学术影响力。
第三条 捐赠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条 捐赠的交付时间: 年月 日。
第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资金后,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统一收据,为甲方办理免税手续提供相关证明,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七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益及其收益:
1. 对捐赠大型活动的,在重要媒体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权;
2. 应邀出席颁奖仪式并参与颁奖,提升捐赠人(单位)形象;
3. 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对捐赠人(单位)进行采访报道、专题宣传,促进提升捐赠人(单位)竞争力;
4. 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5. 可无偿享受研究院提供的法律咨询,减少相应的成本支出;
6. 可无偿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各类法律培训,提高捐赠人(单位)管理水平;
7. 甲方法人代表可参加研究院颁发捐赠证书、授予捐赠纪念牌活动,提升影响力;
8.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人可以聘为研究院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促进“学研企一体化”建设;
9. 邀请参加国际法治发展学术交流相关会议等,提升捐赠人预期或潜在收益能力;
10. 若甲方有其他要求的,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乙方在使用捐赠资金时,有义务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主动接受监管和审计,定期向甲方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两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电 话: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徐汉明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雄楚支行
户 名: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帐 号:3202160509060016867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1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