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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政字【2017】158号
国务院学位办:
近年来,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对我校学科规划实施及经、法、管优势学科建设十分重视,给与大力支持,推动和保障了我校经、法、管优势学科创新发展,既为现代新型交叉学科建设提供了厚重的条件和发展机遇,又为我校贯彻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双一流”院校学科建设提供了可靠保障。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2011〕12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建设“双一流”战略规划,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特向教育部申报备案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社会治理法学。
关于学科名称,2013年7月,我校经专家多次论证,校学位办讨论通过,向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提请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设“社会管理法治”二级学科。经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审查,于同年12月25日获批。自2013年以来,我校自主招录培养“社会管理法治”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已连续招录五届;自2015年自主招录培养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已连续招录三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强调社会治理创新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党中央的这些重大决定,标志着社会治理理论、制度及其实践实现了由传统“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再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三次飞跃,给“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原学科名称——“社会治理法治”已与中央关于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战略部署要求不协调、不适应、不科学;也与国务院、教育部关于打破学科壁垒,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院校、一流学科的部署要求不相匹配。经过我校五年来推进该学科理论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建设的实践,构建综合型、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双导师”队伍建设的新鲜经验,经专家评审和学校讨论认为该学科更名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亟需将原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社会治理法治”二级学科更名为“社会治理法学”二级学科,恳请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审查批准。
附:《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社会治理法学”论证报告》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