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中南大党字〔2016〕9 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南大党教字〔2018〕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培训旨在明确导师职责,增强导师自身素质,提升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导师培训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学科建设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是学校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培训对象为校内在职在岗的导师和新任导师。
第五条导师培训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导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编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导师培训手册》,并做好导师信息管理。
各培养单位为培训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培训方案、选聘培训授课教师以及培训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以院长、书记为责任人的培训工作专班,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务实高效、顺利进行。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七条 培养单位应明确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第八条 培养单位应培训导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使导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培训导师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使导师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向导师解读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学校研究生教育情况以及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思想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安排相应课程,帮助导师提高指导能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每年举办一次新任导师培训工作,经过上岗培训的导师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在职在岗导师每三年培训一次。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做好培训记录,严格培训考勤。因故未参加培训的导师,须进行培训补课。
第十四条 导师须参加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工作。导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与招生资格挂钩。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在培训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培训总结报告应包括培训整体情况介绍、参训人员、授课内容、授课教师及图片资料等,并于培训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导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将作为培养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