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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74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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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针: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通过监督、检查、评估、咨询(指导),提高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务实求真。
     
     
    第二章教学督导组织构成
     
    第四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负责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和院(部)教学督导组构成。学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由院(部)教学督导组组长及学校专兼职教学督导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引导院(部)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院(部)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或教学经验丰富的资深教授担任,成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1. 制订和完善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2. 定期(每学期或学年)制订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3. 指导并督促院(部)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4. 协调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听课制度;
     
    5. 收集、统计和分析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6. 定期编写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7.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 对本单位的本科课堂(含辅修双学位课堂、实践与实验教学)、研究生课堂进行检查、指导,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及时与师生进行交流,反馈意见或建议,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听课手册》。
     
    2. 负责本单位或学校安排的例行教学检查、考试巡视等工作,了解本单位的教学任务安排、执行等情况,检查课程教材、教学大纲、课件、课堂教学(课堂纪律、教学效果、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课外辅导及考试等五个环节的落实情况。
     
    3. 负责本单位或学校安排的教学专项检查和教学评估工作,包括考试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学年)论文(设计)等。
     
    4. 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并及时反馈有关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总结推广好的教学经验,查找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每学期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交流听课、教学检查、评估等督导工作经验,研讨加强和改进督导工作的思路和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本单位、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反馈。
     
    6. 及时向学校教学督导室反馈教学督导工作动态,每学期末报送督导工作总结。
     
    7. 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室或本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和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和要求
     
    1.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2. 熟悉高等教育基本理论,了解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 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4. 学校或院(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或校外教学督导员,兼职督导员和校外督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九条 校级专兼职教学督导员选聘程序
     
    专职督导员的选聘,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兼职督导员的选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督导室遴选,报校务会批准聘任,由学校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校级专兼职教学督导员实行聘期制。兼职督导员每届聘期为 2 年,可以续聘,聘期内,本人提出辞聘或不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者,由教学督导室予以解聘,报学校人事部备案。专职督导员的选聘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院(部)教学督导员的选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本单位负责落实。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名单确定后,报学校教学督导室备案。 
     
    第四章教学督导员待遇和权利
     
    第十二条 对校级兼职督导员实行津贴制,由学校确定标准并按期发放;校级专职督导员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院(部)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原则上不应低于 600 /月。
     
    第十三条 学校和院(部)应保证教学督导员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员的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或院(部)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教学督导室)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中南大政字〔20111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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