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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四问”:社会治理法学何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5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88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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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回答“时代之问”是催生和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的根本动因
    作为凝练、表达和描述社会治理发展道路、制度、文化、理念、实践的学科体系构建与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社会机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社会需求成为学科发展不竭的外部动力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理论及其实践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伟大实践中创新发展,凝聚了新中国成立60多年持续探索的经验结晶,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进行艰苦卓绝斗争的苦难辉煌,传承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治理悠久文明。如何科学回答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如何直面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如何以世界眼光、宽广胸怀立足于统筹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推进全球人类治理体系、治理规则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描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蓝图;如何在全球竞争博弈中赢得主动,有效应对“四个考验”,高效应对和预防“四个风险”,弥补“四个能力”不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创新国家与社会治理理论?要求社会治理法学必须回应时代之问,立足中国国情,关注现实问题,对我国数千年治理文化的宝贵资源进行创新性挖掘,对百年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艰苦探索进行系统总结,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由“管控”“管理”向“治理”转型跨越的曲折发展进行深入挖掘,对新时代社会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及其进行创新性提炼,适应与之相适应的法学学科建设要求,破解传统法学学科设置单一,学科“三大体系”不能有效回应社会治理丰富实践的急迫要求,不仅是加快推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重大使命,更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型学科体系的首要任务。
    二、回答“科学之问”是催生和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的内在动力
    社会治理法学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科学活动及其成果认识的总称。西方学者米歇尔·福柯曾说过,“学科主要表现为一种规训制度,是生产论述的操控体系和主宰现代生活的种种操控策略与技术的更大组合”。由此可见,学科体系是以学术体系为内核、话语体系为支撑、学科构成为所表达的科学知识系统。回答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科学之问,其标志之一在于是否准确揭示了社会治理法治道路、制度、理论、实践的质的规定性,形成一系列有关治理理念、观点、原理、学说、思想、理论、知识、学术,等等。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之首要在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该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方向标”;基层创造的可复制的社会治理新鲜经验智慧库”,从区域、市域县域社会治理经验仓”,域外发达国家治理立法技术的“参照系”等方面进行创新性转化,从而凝练为具有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继承性与民族性的标识性概念,形成科学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其标志之二是研究方法、材料、工具的客观性与效度性。社会治理法学既要受法学的研究方法的指导,又要坚持人文社会科学常用的研究方法,这包括:阶级分析及社会分层法、价值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大数据研究方法,使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呈现丰富性、发展性的特征。其标志之三是厘定该学科的研究对象。随着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创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实施方式的转型,都给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提出了时代命题。这决定了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质的规定性和研究范围的宽域性。其具体研究对象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及其绩效评价等。其四是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治理法学在治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与法学其他二级学科存在着紧密配合、互相合作的联系,但也有具体的区别,即:(1)同行政法学的区别。两者不仅调整对象存在差异、确立的法律关系有较大区分,而且法律性质既有同质性又有差别性。具体而言: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而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通常总称为“行政关系”。(2)同民商法学的区别。两者不仅调整对象不同,而且规范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同。具体而言:社会治理法通过确立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地位及其社会治理权利(力)、义务(责任)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调整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及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活动中供给社会公共产品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私人领域内所涉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私人事务、市场经济方面的财产性私人事务等。而社会治理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社会公共事务政社合作共治事务,又包括社会自治事务,还包括社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事务。(3)同经济法学的区别。两者不仅法律性质不同,而且目的及功能不同。具体而言: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4)同社会法学的区别。社会法是社会治理法的一部分,两者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种属关系;原社会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已不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战略决策的需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匹配;原“社会法学”应当扩展形成为现正在发展构建中的“社会治理法学”。这是因为,社会法则仅仅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说,社会治理法学的基本概念已经形成,研究范围日趋明确,学科逻辑结构清晰,且遵循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初步形成了一套专业化的话语结构。社会治理法学形成了独立的学科形态,各命题之间具有一致的逻辑起点和通适性,在学科日臻成熟的过程中,理论研究的争鸣、研究命题的变化以及实践探索的曲折都不会对学科的总体发展方向发生干扰。
    三、回答“人民之问”催生和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的目标要求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是包括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在内法学及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发展的天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提供“六类人才”(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共计106,24.5万人。30多年来高等教育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国际社会治理提供了不竭的智力支持、人才保障和人力要素资源支撑。其中,目前在718所院校开设的法学专业中,提供了法学类人才约为195万人,占高校毕业生的1.83%,法学院校尤其是“五院四系”在培养法学人才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法学教育面临“八个严重滞后”,即: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同治国理政、治党治军、内政外交的精英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总规模要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通用人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亟需人才总需求存在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同具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战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人才总量需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同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融通与保护服务结合的综合性人才急迫需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实用型、“工蜂型”、高技能型人才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的庞大法律服务人才总量需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与大数据时代涉外法律人才总需求严重滞后;法学教育提供的专门人才同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的人才需求严重滞后;以学科导向形成的导师专业教学科研能力同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外向型卓越人才培养的高要求严重滞后。这导致法学教育领域面临三大尴尬现象,即:法学专门人才供给严重滞后与法学人才就业“虚假饱和”的尴尬;法学专门人才社会“精英光环”与“高分低能”的尴尬;法学学术“智慧之才”与提供治国理政建言“对策不对号”的尴尬。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社会治理法治制度、文化、实践成果颇丰,但社会治理法学未能作为独立的学科进高校、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社会治理法治人才更是奇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迫切需要为国家、政府、社会提供大批“德法兼修”的卓越治理法治人才。因此,社会治理法学教育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典型试验的“盆景”,向全国高校复制推广为“全景”成为急迫要求和必然选择。
    四、回答“价值之问”催生和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的价值体现
    社会治理法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回答了时代之问、科学之问、人民之问,而且具有内生的价值。这集中表现在:一方面,社会治理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必然产物,是法学学科丰富发展的体现,其作为特定学科知识体系的价值在于,她是对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及其绩效评价等的理论概括和表达,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实践的高度抽象,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标志性成果之一。她以揭示该学科研究对象质的规定性、特征、范围、实现形式、历史类型、价值及其同其他学科的区别与联系,型构具有该学科特质又区别于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一整套学术体系,且使该学科成为特定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而具有传承性和可传授性,成为培养社会治理法治人才的“知识库”。从而形成科学的传播体系,使该学科的知识体系得以传承、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她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关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进程,剖析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支离破碎的状态,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中梳理并提出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社会矛盾化解法、网络社会治理法、综合社会治理治安法,为科学完备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提供智力支持。再一方面,该学科注重社会治理法实施的前沿问题研究,注重观察总结基层社会治理“枫桥模式”“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治理范式,以及社会治理法实施评价体系和考评标准,推动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有为有序有效,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学理支撑。又一方面,中国数千年治理文明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道路、制度、文化及实践成果,释放出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制度优势,为推动全球治理文明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提供了“中国方案”、分享了“中国经验”、展示了“东方模式”魅力。
     
     
     【作   者】徐汉明,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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